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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赫图阿拉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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赫图阿拉故城历史沿革
    赫图阿拉,清王朝发祥之地。战国属燕。秦属辽东郡。西汉属玄菟郡。东汉至晋,先为公孙度地盘,后为慕容廆所居。南北朝陷于高丽,唐灭高丽,复归内化,为唐安东都护府所辖,中宗时归渤海国。金属属东京路。元为沈阳路。明置建州卫。
    明正统五年(1440),努尔哈赤的五世祖董山与叔父凡察迁此居住,至明万历十年(1582),是建州卫所在地。
    明万历十一年(1583),努尔哈赤袭建州卫都指挥使以来,成为建州卫政治中心。
    明万历十五年(1587),努尔哈赤迁往佛阿拉城,赫图阿拉成为其族人居地。
    明万历三十一年(1603),努尔哈赤复迁此居住,始筑内城,两年后又筑外城环之。
    明万历四十三年(1615),又于“城东阜上建佛寺、玉皇庙、十王殿共七大庙,三年乃成”。
    明万历四十四年(1616)正月初一日,努尔哈赤在此“黄衣称朕”,建立后金政权,赫图阿拉成为后金第一都城。
    后金天命七年(1622)迁都辽阳城。
    后金天聪八年(1634),皇太极尊称为“天眷兴京”。
    康熙二十六年(1687),建兴京城守尉衙门,在内城东。
    乾隆二十八年(1763),建兴京理事通判衙门,在关帝庙西。
    清光绪三年(1877),兴京抚民府由赫图阿拉故城迁往新宾堡。将城守卫衙门改为协领衙门,管理八旗事务。
    1877年至1998年,历经清末、民国、中华人民共和国,皆为新宾县永陵镇辖区,老城村民居住地。
    1956年9月21日,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了辽宁省省级文物古迹保护单位。
    1963年9月30日,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为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    1998年3月,组建新宾满族自治县赫图阿拉故城文物管理所。
    1999年,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筹资600万元,迁出城内与皇寺居民262户,收归文物部门管辖,成为赫图阿拉故城文物管理所驻地。